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計程車司機陳進賜在高速公路上遭三重客運追撞後形同植物人,行動不便且智力受損,高等法院審理認為,三重客運駕駛鄭進國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,判三重客運與駕駛連帶賠償陳某785萬餘元;三重客運將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95年1月10日,陳進賜開車載乘客黃女行經高速公路泰山路段遭遇車禍,刑事部分,鄭進國已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半年確定;民事部分,陳某主張自己腦及腰椎受重創,只能暫時站立及行走,完全喪失工作能力,須長期看護及醫療,求償785萬餘元。
三重客運主張,全案是因陳進賜在高速公路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,緊急切換車道到客運車前面,且案發時陳進賜的血糖高達249,可能因此導致昏迷而引發車禍。
高等法院認為,依據計程車乘客黃女證詞,案發前她看到陳進賜回頭看,自己跟著轉頭看後方,接著就被撞昏了;法官依據車體上撞痕及地上煞車痕,認定是客運車未與前方計程車保持安全車距肇禍。

